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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19-12-04 17:44 截止日期:2019-12-19 17:44 信息来源: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或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指导科(地址: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414室,邮编:2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24438022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

 

 

2019年12月4日

 

 

 

安徽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有关规定,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监督下,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规范、公正评价的执行实施机构。行业特有和非行业特有鉴定机构名称,分别备案为鉴定站和鉴定所。

第二章  机构备案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由举办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中央驻皖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肥省属企业院校及行业组织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申请。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属地其他举办单位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申请,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由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转为备案管理,由原审批机关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工种)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在国家及我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之内。企业自主评价备案,按《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举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同时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相对独立,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有档案柜、通信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试卷保密管理专门场地及试卷保密柜。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1.知识理论考试场地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60平方米,配备至少30个考位。

2.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对于通用性强、从业人员较多的相应职业(工种),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具有不少于10个考核工位及相应配套设备设施,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料要求。

3.知识理论考试场地与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场地均应配备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相应场地、设备实施等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考核要求的检测仪器。

    (四)配备专(兼)职负责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网络技术人员和考评人员等。每个职业(工种)等级自有考评人员应不少于5人。考评人员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证书且未发生失信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鉴定服务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举办单位应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相应内容须附统计清单、明细和说明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备案完成后,将属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八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范围、场所场地、人员、名称等应与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记载情况相一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鉴定范围、场所场地等要素发生变动的,须填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工种)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及变更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及时报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履行完备案手续,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后,方可开展考核鉴定工作。新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首次开展鉴定,应组织一个批次鉴定试点,相关工作完善后,正式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制定并公布本机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外公开咨询投诉方式。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每批次鉴定,应提前一个月将鉴定计划报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受理考生报名,进行资格审查,保护考生信息,防止考生个人信息泄露。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监督下安排考务工作,择优选派监考员,配合选派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规范实施鉴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备查,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10日,向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通过平台)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加强场地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工作,对不符合鉴定考核备料要求,不能满足鉴定考核条件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主动暂停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机制,随机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情况。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虚假鉴定、在备案登记范围之外鉴定等行为进行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整改期内暂停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退出备案登记,更新相关备案信息(含网站公布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备案的,应将相关登记信息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自愿终止鉴定工作。

(二)停止鉴定考核工作超过两年。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登记。

(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过程中存在对资格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虚假鉴定、在备案登记范围之外鉴定等违规行为,未能如期完成整改。

(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因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无法满足鉴定考核需求,且无法整改完善。

(七)其他因违法违规实施鉴定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相关文件实施。如国家和我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条件为基本条件,各设区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属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工种)及等级备案信息表





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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