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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 表彰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04-25 14:22 截止日期:2019-05-10 14:22 信息来源:职业能力处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规范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激励更多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在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中建功立业,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4月30日前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徐文军

联系电话:0551-62645836

电子邮箱:254091327@qq.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

 

 

                              2019年4月25日

 

 

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包括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

安徽省技术能手也可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产生,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竞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象为我省各行各业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工人,适当向妇女和少数民族、艰苦偏远地区以及《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确定的12个重点领域一线技术工人倾斜。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专家、高技能人才代表不少于2/3),负责评选产生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宣传部署、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建立完善省级专家库等工作。

各市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市级或本行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象的初评和推荐,推动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报江淮杰出工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20年以上;

(二)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

(三)系全国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或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或者曾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业绩。

中华技能大奖作为技能人才的最高荣誉,我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为江淮杰出工匠。

第八条申报省技能大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15年以上;

(二)具备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

(三)系省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或者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省三八红旗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突出业绩。

第九条申报省技术能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10年以上;

(二)具备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

(三)获得市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等称号之一;或者曾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省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竞赛、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业绩。

第十条 在省外获得上述相关荣誉或称号,在我省工作满2年且取得新业绩的技术工人,可按规定申报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由所在单位遴选推荐,按隶属关系向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中央驻皖企业向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同一对象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已经获得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称号。

第十二条  每届评选前,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届计划评选表彰人数,将推荐名额分配至各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按名额进行差额或等额推荐。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推荐名额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10%。

第十三条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评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遴选推荐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评,产生拟推荐的候(备)选人,并按规定公示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三)省评委会组织评审,产生拟表彰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四)按程序发文确认。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分别给予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获得者每人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人获得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称号后,经查实在申报和遴选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的,撤销荣誉,缴销荣誉证书,追回奖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技能人才项目。对涉事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下届分配名额数。申报人获得江淮杰出工匠、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称号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撤销荣誉,缴销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劳社〔2006〕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省有关规定,遵照本办法,对每届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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