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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 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8-12-10 13:40 截止日期:2018-12-25 13:40 信息来源:鉴定中心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快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切实提高全省技工教育水平和质量,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办学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17日前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研究室。

联系人:徐文军、张开成

联系电话:0551-62645836、62636637

电子邮箱:244380220@qq.com

通信地址:合肥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邮编:230061

 

 

                                      2018年1210


 

安徽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快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旨在全面了解技工院校办学情况,推动举办单位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指导技工院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升降及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技工教育水平和质量,加快建设技工大省

第三条  评估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步骤、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真实可用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截至省厅每次评估通知印发之日,全省批准设立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效益四个方面。

    (一)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管理机构、学籍与资助、校园安全等方面情况

    (二)教育教学: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教育科研、学生技能、教材使用、校企合作等方面情况

    (三)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等方面情况

    (四)办学效益:主要评估培养规模、学生毕业与就业等方面情况

具体指标、分值、评估标准与要求、计分方式等详见《安徽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暂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第六条  评估主要采取数据比对、现场评估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实行量化评分。

    (一)数据比对:主要依据学籍系统数据、就业和社保系统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

    (二)现场评估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观摩访谈式进行

(三)问卷调查:主要通过分类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调查对象进行电话或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一)发生校园安全、学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在学籍注册及管理、学生资助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问题;

(三)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技工院校办学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评估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成立由分管厅领导牵头的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教研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教研室主任兼任。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工作。

  评估以年为周期。每个周期内,分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三个类别,分年实施评估。未达评估对象条件的,在条件满足的年度申请参加评估。

第十条  评估对象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度评估院校名单。原则上,评估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一 评估分为院校自评和正式评估两个阶段。

(一)院校自评:参加评估的技工院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评估工作通知要求,全面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认真进行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

(二)正式评估:技工院校完成自评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评估工作组开展正式评估,对照《评估细则》,全面核实相关资料、数据,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

十二  评估结果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评估得分85分以上的,优秀等次评估得分60以上、84分以下的,合格评估得分不达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不含未达评估条件推后参评的院校和整改后申请再次评估的院校)并将评估结果和排名函告或通报举办单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对评估优秀的技工院校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对评估不合格的院校,给予“黄牌”警告,纳入首次整改范围;对不能按期完成首次整改或经首次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的院校,给予“红牌”警告,相关院校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一次延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整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整改完成后,须再次申请评估。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和次数内完成整改,经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时间或次数。

第十五条  对评估不合格且有以下情况的技工院校,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对暂停招生3年以上、无全日制在校生的技工院校,取消办学资格或撤销办学许可证。

(二)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降至相应办学层次。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普通技工学校,取消办学资格或撤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一)将评估报告作为指导技工院校建设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将评估结果作为提升或降低办学层次、评选重点或示范技工院校、申报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

(三)将评估结果作为技工院校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评估工作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对《评估细则》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规定和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评估对象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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