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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 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8-04-10 08:21 截止日期:2018-04-25 08:21 信息来源:协调督查处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18年4月16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感谢支持!

通讯地址:省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督查处)

邮编:230061,

联系人:杜新年

联系电话:0551-63652025  传真:0551-62663145  

电子邮箱:1023093250@qq.com。  

        

 

                                         省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

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拓宽城镇居民增收渠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取缔非法收入,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推动、突出重点。多管齐下拓展城镇居民增收渠道,全面推动城镇居民收入稳定增长,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困难群体脱贫增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分类实施激励计划和支撑行动,做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措施并用,促进四大板块收入增长。

——坚持加减并举、双向用力。从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和减轻居民负担、降低生产生活成本两个方向用力,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集中更多财力保障民生,最大程度提高城镇居民净收入。

——坚持合理有序、科学规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强化再分配调节功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缩小城镇居民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三)主要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决策部署,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保持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到2020年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增长速度;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城镇居民群体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持续上升,城镇困难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大力实施就业促进行动,夯实城镇居民增收基础

(四)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牢固树立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促增收必须抓就业的工作理念,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城镇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失业职工。实施“就业起航”计划,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动态清零。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着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重大招商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深化区域性劳务对接机制,吸纳劳动力流动就业。实施“智慧就业”项目,加快“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和“安徽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完善“四进四扶”工作机制,搭建就业帮扶“一站式”服务周转中心,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

(六)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就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生产制造向生产服务延伸,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就业。加快培育就业新形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拓展就业创业新领域,增强产业吸纳就业功能。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七)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落实培训补贴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围绕产业布局,实施省级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至少建设1个公共实训基地,提升公共职业培训能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加快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鼓励行业、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落实优胜选手待遇。定期开展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和安徽省技术能手评选并给予奖励。

(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稳定就业。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为重点,推动企业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同步提高职工劳动报酬。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合理增长。组织开展清欠保支系列专项行动,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推进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

三、推进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增加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

(九)积极完善各类工资政策。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人民警察值勤岗位等三项津贴待遇调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高校院所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地见效。加快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开展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试点,推进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和分级管理。巩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实行工资增长向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和一线职工倾斜的政策。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初次分配效率。

(十)着力激发重点群体增收活力。实施技能人才激励计划,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评价渠道。实施科研人员激励计划,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实施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落实公务员奖励政策,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度、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

(十一)努力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与比较分析,加快研究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整比较制度。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健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大对低收入者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促进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监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合理确定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及时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发布行业工资市场指导价。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大力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落实联合惩戒制度,保障城镇各类群体薪资收入。

四、推动“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增加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

(十三)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税收、金融、信贷、水电、场地等各种支持创业的优惠政策,营造创业环境和氛围,激发广大城镇居民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云平台和电子创业券的作用,整合资源助力各类创业主体发展。提升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带动城镇居民工资性和经营性收入增长。

(十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十五)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实施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增收致富。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绩效补助。指导支持各地根据产业特点,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型创业基地。引导并扶持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每年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提供政策查询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十六)优化企业准入环境。积极顺应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创办各类实体,配合地方政府集中规划创业园区,鼓励、吸引和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在园区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和小微企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加快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进程,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全方位地为城镇居民提供快捷、便利、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降低创业经营成本,促进“愉快创业”。

五、开展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

(十七)积极引导家庭科学投资理财。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居民理财能力。支持金融机构研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丰富各类金融产品供给,改善金融服务,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适合的理财产品,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收益。引导城镇家庭针对银行政策,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存款利息收入。加强家庭理财培训,不断拓宽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渠道。

(十八)大力鼓励投资实体经济依法依规引导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城镇居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股权、可转换债券等。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鼓励城镇居民大力投资发展制造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债券发行、资本筹集渠道,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实体经济,获取资本市场收益。

(十九)依法保护居民财产收益。积极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股市、债市、基金等资本市场,支持城镇居民多样化投资。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收益。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家庭生活冗余资金,积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住宅、商铺、场房等固定资产出租,获得不动产收益。加大法治保障力度,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

(二十)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教育,提高居民投资理财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开展依法合规的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民间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合作,以城乡居民的自有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标的,研发理财产品。依法保护合规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预警风险提示,保障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六、落实托底保障行动,增加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

(二十一)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根据国家安排,推进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城镇职工长期护理试点,健全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推动年金和补充保险发展,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城乡低保统筹力度,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十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市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全面推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大力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在城乡流动就业的居民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方式。

(二十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着力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增强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保障能力,科学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实际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加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省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试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稳妥推进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工作,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

(二十四)精准加强困难群体保障。实施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精准识别城镇生活困难群体,因人因情进行施策帮扶,支持其增收脱贫。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因患病、残疾、灾祸等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在居家养老、劳动就业、创业支持、就医看病等方面给予政策帮扶,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二十五)加大消费供给保障力度。健全各级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实施“菜蓝子”“米袋子”工程,支持和引导农副产品平价店建设,强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落实,保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推进消费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城镇居民刚性需求供给,降低居民生产生活成本。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支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增长值。

(二十六)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大力推动、引导社会救助、福利、慈善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加快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行“社工+义工”服务模式,形成积极、正向的社会舆论氛围。探索出台慈善免税措施、建立慈善基金会,鼓励企业、创业成功人士忠实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提高三次分配调节功能,全面有力帮助城镇困难群体。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增收政策有效落实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城镇居民增收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体制机制,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政策措施,搭建增收载体,打造示范工程,拓宽增收渠道,确保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要加强政策衔接和上下联动,努力形成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工作合力。省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进行会商,分析城镇居民增收形势,跟踪评估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增收工作,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和企业家精神,努力营造增收致富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不断激发城镇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渠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劳动收入和投资收益,切实提高收入水平。

(三十)加强监测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城镇居民收入预测模型,积极开展收入水平预测评估。实施城镇居民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改进收入分配统计技术手段和核算办法。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实行城镇居民增收市、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督导约谈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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