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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11-18 00:00 截止日期:2021-11-25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20211125日前将您的意见反馈到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如有修改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409662944qq.com。纸质意见请邮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并请注明“征询意见”。

联系人:孙前

联系电话:0551-6266581362663149(传真)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1118

 

附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

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广德市、宿松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促企业落实用工主体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要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规范合作用工管理。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妥善处理劳动者诉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不得单纯以差评考核方式扣减劳动者报酬,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负责对相关申诉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客观公正处理,促进商户、顾客和劳动者相互之间和谐友好。

二、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益。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五)切实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要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指导建立本地新业态行业协会,推动制定本地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任务量和劳动强度。企业要依法合理制定休息办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鼓励适当提高夜间、恶劣天气等计件单价,增加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的经济收入。

(七)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一线作业人员、新上岗员工、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质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宣教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开展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活动。要督促劳动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或骑行保护装备,查验劳动者相关从业资格驾驶证等证件。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以“最严算法”增加劳动强度。

(八)切实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由劳动者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适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暂时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形式,防范和化解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鼓励头部平台企业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谈判,针对新就业形态特点,探索出台多样化商业保险方案,提供多层次保险保障。

(九)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接受技能培训的权益。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提升用工就业政策指导服务水平。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十一)改进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本省户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时,无需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续保。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积极推进跨统筹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现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网上办”“就近办”。

(十二)优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规划设置。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支持在商业楼宇、居民小区设置临时驻留点、停车点,在城市公共区域规划设置幸福驿站、公厕、充电桩等,解决停车难、充电难、饮水难、如厕难等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推广铺设智能取餐(件)柜等形式,提升送达的便利度。

(十三)增加文体教育有效供给。依法依规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防范化解新就业形态领域矛盾纠纷

(十四)推行平台企业制度和算法公开公示。平台企业要将平台制度规则和算法向当地相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劳动者公示,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十五)推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发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工作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事项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水平,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发出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回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十六)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在企业相对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通过设立专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服务窗口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七)加强执法监管协作配合。充分利用12333服务热线、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反映意见的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把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纳入企业规范经营范畴,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开展约谈、警示和查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抄告制度,增强监管合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十八)畅通裁审衔接。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依法及时进行调解仲裁;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研究和指导,加强审判实务培训,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指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分工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总工会

                       20211118

征集结果:


为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障工作,20211118-25日,省人社厅通过门户网站对《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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