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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2-15 00:00 截止日期:2022-02-22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邮编:23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咨询电话:王冬梅 0551-62623670

三、电子邮箱:ahjnjs@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222日。

 

 

                             2022214

 

 

 

 

 

 

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4号)和“技工强省”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承办,或其他部门主办并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各类竞赛。

第四条  鼓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和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比赛和岗位练兵活动。

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办赛。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全省竞赛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区域间联合开展的竞赛综合管理,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竞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竞赛服务和监管,引导竞赛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举办的竞赛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竞赛经费。其他单位举办竞赛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八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3个级别。其中,省级竞赛分为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3个类别。

第九条  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的省级综合性竞赛活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选拔赛功能,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委托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

第十条  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由省级有关部门举办,面向本行业(系统)或多个行业(系统)开展的竞赛,分为一类行业赛和二类行业赛。

一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面向全省举办,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XX大赛(暨XX大赛安徽省选拔赛)”;二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省级行业协会、省属(中央驻皖)大型企业牵头,围绕主责主营业务,面向全省本行业(系统)举办,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XX行业XX竞赛(暨XX竞赛安徽省选拔赛)”。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是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标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项赛事。

第十二条  鼓励市、县(区)对标省级竞赛举办综合性、行业性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跨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制定年度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向社会公布。具有举办相关竞赛实践经验,有良好的竞赛组织实施和技术保障能力,能承担相应经费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列入年度竞赛计划,按规定享受政策、技术等支持。

竞赛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的,应设立满3年且近三年法人年检合格。

第十四条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通用性广、影响力大、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办赛质量高、选手成绩优异、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计划赛事我省选手选拔功能,及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竞赛,优先列入竞赛计划。

第十五条  同一主办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同一主办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在两年内不重复举办。一类行业赛职业(工种)一般不超过6个,二类行业赛职业(工种)一般不超过4个。参赛选手应来源广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一般不少于12人(队)。

第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竞赛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负责并做好善后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竞赛活动的,不列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第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底前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年度竞赛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情况、实际参赛人数、参赛选手成绩、获奖人员名单、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名单、奖励兑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对应的全国赛获奖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不足、下一步打算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指定牵头主办单位,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竞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主要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组织领导,可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的专门机构。竞赛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实施。

竞赛组委会、执委会及办事机构在赛事全部结束后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竞赛开始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印发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组织选手报名;

(三)组建竞赛专家组,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等;

(四)准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五)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六)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省级竞赛参赛名额原则上为各市均衡分配,省直单位选手按属地原则报名。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一般通过选拔产生

第二十二条  鼓励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参赛选手开展赛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职业(工种)的知识和技能、竞赛规则、技术标准、安全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组织实施流程一般包括开幕式、正式比赛、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正式比赛后要认真开展技术点评,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高技能人才交流对接、校企合作、论坛研讨等多种活动,提高竞赛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制定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要求参赛选手配备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购买竞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对参加上一级赛事的选手开展赛前集训。承训单位应周密组织,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集训取得实效;选手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参训选手在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合理调整其工作、学习计划,支持集训工作。

鼓励选手所在单位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训练,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建。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赛事、人员、技术、文化等全方位宣传,提升竞赛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推动做好竞赛资源及竞赛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等工作。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行业生产教学、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需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发挥竞赛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可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省级竞赛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

第二十九条  竞赛技术工作文件一般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应尽可能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开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公开公布应对所有选手做到平等、同步、无区别。

第三十条  竞赛试题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可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各职业(工种)实行裁判长负责制,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裁判人员组成项目裁判组(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3人),并确定1名裁判长,也可设置总裁判长统筹整个执裁工作。

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裁判员证书或相应执裁经历,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按照分工完成竞赛执裁工作。

第三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监督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竞赛过程应实行全程监控录像,监控视频保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进一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不断提高赛事质量。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公布的奖励办法确定获奖个人和单位并兑现相应奖励,不得随意改变。选手名次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以操作技能成绩高者名次列前,一般不并列选手名次。

第三十五条  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状(奖牌、奖杯)和奖金等。具体奖励办法由竞赛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设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竞赛奖励包括:

(一)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

对获得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每个职业(工种)第1名,省级二类行业赛整个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通过省级竞赛选拔并在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二类行业赛获得一等奖的职工选手,可按规定申请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

“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由竞赛主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申请。已获“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二)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对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参赛选手符合下列条件的,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1.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职业(工种)排名前2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一/高级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21%-4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41%-5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2.省级二类行业赛。职业(工种)排名前1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一/高级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11%-2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高级工,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高级工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21%-4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所涉职业(工种)没有设置相应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晋升至现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学生选手最高可晋升至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通过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所获证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代章形式,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作、发放。竞赛主办单位在印发竞赛通知时,应明确证书颁发机构及所发证书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

(三)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省级行业赛、专项赛一般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实际参赛选手不满12人(队)的,应适当减少奖项数量。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

奖状(奖牌、奖杯)由竞赛主办单位制作、发放。

(四)颁发奖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的一类行业赛、专项赛前3名选手奖金标准分别为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他竞赛的奖金标准由竞赛主办单位确定。

奖金由竞赛主办单位筹集、发放。

(五)其他

竞赛主办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奖励政策。鼓励参赛代表队、选手所在地、所在单位等对获奖选手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奖励,鼓励其对成绩优异选手给予追加奖励,鼓励给予专家团队对应奖励。

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激励措施: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举办的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获得前3名的选手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单位发贺信,并按照第1-3名分别为432分、其余一等奖1分的计分原则,向年度总分前3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XX年度职业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单位”牌匾。

对为我省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佳绩作出贡献的单位,另行给予表扬激励。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级竞赛奖励办法由所在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省级竞赛奖励办法制定,其中晋升职业技能的等级、比例不得超过省级同类竞赛。市、县(区)级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高于本地区现有评价权限的,应预先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2年内不再列入竞赛计划。

(一)擅自变更竞赛名称、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方式、竞赛技术标准的;

(二)存在试题泄密、篡改成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赛事公平公正原则的;

(三)组织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五)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六)不接受竞赛计划制定部门监管的;

(七)其他违反赛事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四十条  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各级各类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积极开展竞赛社会赞助和市场开发工作,吸引社会资源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协助举办竞赛。

第四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主要用于:

(一)直接举办竞赛、选手训练、带队参赛的各项支出,包括场地、设备、耗材费用和命题专家、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差旅费用、公杂费用等。竞赛主办单位可在财政预算金额内,根据竞赛安排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并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二)代表我省参加国际、全国竞赛的选手选拔、训练、参赛费用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确定,按照取得成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事后兑现。

(三)代表我省参加国际、全国竞赛的获奖选手及专家团队追加奖励费用。标准为: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国家一类行业赛、专项赛第1名的选手,为2万元。同时给予专家团队等额奖励。

第四十三条  竞赛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监管与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或竞赛结果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竞赛合作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存在操纵、干预竞赛或其它违约违规行为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竞赛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竞赛名义或在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联合举办的区域间竞赛各项政策比照同级别行业赛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结果:

 

2022215日至22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活动,共收到3条公众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建议对在全国赛成绩优异选手,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

采纳

2

建议新办法出台后,明确原有制度哪些废止,哪些保留。

采纳

3

建议对为竞赛作出突出贡献的赞助支持单位进行激励。

采纳

 

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