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18 10:08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交人教〔2019〕77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2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安徽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专业类别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六)交通机电与信息化工程专业
   (七)岩土与隧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以上专业类别中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养护、技术管理、试验、检测、维修、应用、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创新和应用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四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三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5.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二)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 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下同),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含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技术管理等,下同)、重大科研(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下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含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 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四)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二条  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工作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省级施工工法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十三条 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以上工程项目1项或县级2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规划、咨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等。

(四)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成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报告2篇,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除满足第三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四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第十一条第(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条件2条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并提请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2014〕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