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15:16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水人〔201694

 

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96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断激发广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水利发展、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岗位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与检测、工程监理、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与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维修养护、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力发电、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水利水电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水利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下同)基层单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助理工程师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第九条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规定执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工程师业务技术工作和业务学习培训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省以上或2项市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专业审查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以成果鉴定书或评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以上的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国家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地方标准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完成3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一般不少于2500字)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不包括译著、编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比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或参与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

2、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市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地方标准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5、参加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对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般不少于2500字)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本条件第六、七、十、十一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1项国家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二)符合本条件第六、七、十、十二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市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参加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野外艰苦岗位是从事水文勘测、测绘、工程建设施工等工作岗位。凡从事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条件相应业绩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相应级别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申报条件按安徽省工程系列评审条件执行,并报安徽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面试或考试,由安徽省水利厅组织实施,并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相近专业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工民建、道路与桥梁、交通工程等工程类专业;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或有关高校举办的水利水电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水利水电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同时参加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水电专业知识测试。双大专学历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大专学历证书,时间从取得第二大专学历算起。

(二)所称 “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中央)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或评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所称“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程类执业资格。

(七)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版、增刊、年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有关证明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调度的项目,省重点工程是指省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调度的项目,市级重点工程是指市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调度的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三级划分标准按水利部最新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事厅印发的皖水人〔200626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