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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部分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7 11:04来源: 规财处浏览量:

财购〔2014〕10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在中央单位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意义

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既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遏制超标采购的必然要求,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客观要求,更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在中央单位启动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几年来,有效地杜绝了超标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根据我省政府采购改革实际,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已具备试点条件,为此,省级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和产品品目

按照先易后难、梯度纳入、逐步缩小协议供货范围的要求,先将台式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两个品目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

从2014年4月1日起,除年度采购计划已经批准、正在办理采购的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试点品种的,停止实行协议供货方式,全部纳入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在肥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也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各预算单位自行申请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处不予审核。

三、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配置和经费标准

凡列入批量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的不同配置产品和相应的预算单价、产品数量,按省财政厅、省行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资〔2013〕491号)和数量的规定确定。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提出,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定后,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上发布。

对确有特殊原因,批量集中采购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在经费标准和数量不突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预算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政府采购处批准后,在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申报,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批量集中采购的试点时间和计划申报

2014年批量采购分两期进行,采购时间分别为5月和10月。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在4月1-20日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第一批次的采购计划,逾期不再受理。9月1-20日,申报第二批次的采购计划,其他时间不予申报。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单位申报计划时,在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模块中,按工作需要选择各品种不同配置产品(品目 + A或B、C、D、E表示)的需求数量。各种产品的采购预算单价和采购总额由系统设定和生成,采购组织形式由系统自动确定为“批量集中采购”。一个单位在申报的规定时段内只能提交一次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五、批量集中采购的计划审核和实施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截止后,由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自动汇总生成本批次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处审定下达。

各预算单位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须在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前,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后申报采购计划。其它政府采购项目中包含有台式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的,应将其纳入批量采购范围。各预算单位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因紧急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可经过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供货协议,从中标供货商“公物仓”中供货,但补充协议不得超过本预算单位年批量集中采购的10%。

省政府采购中心须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上发布公告,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集中批量采购并公布采购结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批次的采购。

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要严格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不予审批在一般用款计划中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并协助监督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执行。

六、批量集中采购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完成一个批次的采购后,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省级各预算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各预算单位要依照合同条款及时对货物进行验收,验货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货款。

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的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并统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七、中标供应商要认真履约和供货服务

各中标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备货和售后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单位供货,并开具发票。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建立中标数量20%的批量集中采购“公物仓”。

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诚信扣分、列入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八、集中采购机构要组织好项目的采购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结合省级预算单位的特点,认真、高效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每批次批量采购任务,按时组织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监督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认真履约。

九、各预算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验收、付款等行为,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开发实施方龙图公司、政采公司联系。

 

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人及电话:杨  兵0551-65100141

龙图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内网):董洪欣0551-65100337

政采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外网):窦举勇0551-65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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