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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09 11:27来源: 农保处浏览量:



皖人社发﹝2019﹞1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资金安排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负担。市、县(市、区)自行提高的本地基础养老金、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负担。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我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政策,完善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协同配合,担当作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有关标准调整和资金测算工作。相关政策标准调整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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