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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推行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1 16:30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皖人社秘〔2019〕251号


厅各单位:

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推行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7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24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推行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提高重大决策质量,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我厅决策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需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1.本意见所指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省人社厅承办拟提请省委省政府审议的事项;省人社厅承办需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人社涉法事项;以省人社厅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厅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本意见所指规范性文件是除了提请省政府制定规章外,由我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或者提请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具体包括:省人社厅代拟、以省委省政府或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以及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省人社厅制发或省人社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中,由省人社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或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先由具体承办单位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省委省政府。

(三)规范审核程序

1.材料要求。具体承办单位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应报送以下材料:

(1)关于提交合法性审核的申请;

(2)草案和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复印件和意见采纳情况表;

(4)草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等;

(5)根据不同审核内容需要提交的草案对照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法规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要求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次提请合法性审核。

2.时限要求。送请合法性审核,应该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除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重要审核事项可适当延长。

(四)明确审核职责

1.审核内容。政策法规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制定程序等。

2.结果形式。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提示法律风险的书面审核意见。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对合法性审核通过的或修改完善后的重大事项或规范性文件须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特殊情况下,承办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等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强化审核责任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属于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厅办公室应当退回具体承办单位,不予以审核发文、不予安排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

具体承办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事项涉及的证据等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负责。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审核工作机制

(六)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审核为主,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厅法律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七)建立健全审核异议协调机制。政策法规处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以电话、当面告知等形式与具体承办单位沟通,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答复所提问题。政策法规处与具体承办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对符合规定的,政策法规处出具合法的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但是需要修改完善的,政策法规处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等事项,政策法规处在书面审核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后,由具体承办单位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对不符合上位法,具体承办单位坚持不予以修改完善的,政策法规处出具不合法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健全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实行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做好与厅公文管理系统和厅门户网站的衔接,在公文管理系统设置合法性审核环节,在厅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厅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分管领域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把关。厅党组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注重能力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切实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轮训、案例评析、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一)强化指导监督。将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厅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

 

附件: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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