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本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6:17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皖人社秘〔2019〕265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明使用音像记录用语,提高音像记录质量,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频、视频或者拍照记录的方式。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确定的范围进行音像记录。《清单》中证据登记保存、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未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和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等五项执法环节,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清单》中其他执法环节,可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环节实施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

执法人员进行音频、视频记录,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执法人员进行拍照记录,照片成像应当清楚,具有辨识度。

第四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开始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等信息。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XXX机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XXX进行录音/录像,请你配合。如需要向你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请如实回答,真实提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拒不协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结束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说明,并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今天对XXX的录音/录像结束。谢谢你的配合。

第六条  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场所以外区域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七条  对听证、专家论证执法环节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告知参加人员。例如:

今天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正式开始。为了有效反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对本次XXX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进行录音/录像,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结束时录音/录像结束。请大家按照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程序要求依次阐述观点,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大家配合。

第八条  对邮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交寄场所),通过XXX(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XXX,向X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送达人XXX(两人)。

第九条  对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受送达人住所),向X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签收人XXX拒绝签收,现将该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XXX(两人)。

对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的,还应当对见证人在场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对通过媒体刊登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公告载体、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执法机关办公场所)。XXX(行政执法机关)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XXX原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发布公告的报纸或者网站)发布向XXX(受送达人)送达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公告,送达人XXX(两人)。

第十一条  对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因XXX原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在XXX(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向XXX(受送达人)送达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公告,送达人XXX(两人)。

第十二条  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无关音频或者视频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断续记录,但是要在记录时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对执法环节进行拍照记录时,应当拍摄执法场所的远景位置和近景位置、执法关键信息等,并进行文字说明。例如:

本照片是XXXX(拍摄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拍摄,关于XXX(执法事项),用于证明XXX(证明目的)。见证人XXX(同行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文件《《《


附件:

附件.doc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