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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15:04来源: 就业处浏览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稳就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

《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重点突出“稳”,着力加强“促”,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切实把《意见》转化为促进就业创业的自觉行动,确保我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全面学习贯彻《意见》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结合《方案》,对《意见》提出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意见》规定的时限内,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比照《方案》中重点企业开展在职职工转岗培训补贴标准给予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按照每天50元/人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机制,充分考虑就业形势变化和财力水平,根据企业困难原因、发展前景、对就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把握政策享受对象。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及时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意见,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给予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实化贯彻措施。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标对表《意见》政策,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全力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要强化工作调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二)切实优化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依托网站、移动客户端、政府办事大厅等线上线下平台,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服务获得感、满意度。要按照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的要求,对重点企业、困难群众入企入户开展点对点宣讲,精准施策,确保《意见》及《方案》全面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强化正面发声能力,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协调地方主要媒体,采取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意见》《方案》及本地区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将全省促进就业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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