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