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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08:21来源: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浏览量:

皖人社秘〔20208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考核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精神,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考核项目名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动态公布(见附件1)。全省职业培训系统将符合开展考核条件的项目纳入培训目录(相关项目具体培训内容、时长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考核对象

按照个人自愿、市场需要、促进就业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或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的学员等均可申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主要实施操作技能考核,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已配发国家题库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尚未配发国家题库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和指导编制题库或卷库,配发全省使用。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

    四、考核机构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考核机构在备案范围内组织实施。备案有关要求和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4号)执行。

    五、考务管理

    (一)考前准备。考核机构应于考前将考核计划(模板见附件2)报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备案,按有关要求向市鉴定中心提取试卷。按考核要求准备考核场地、设备。操作技能考核原则上在考核机构自有场地开展,确需结合生产岗位开展考核的,须确保考核安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应在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违纪处理规定等考试规章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二)实施考核。考核机构应于考前明确考务、监考、考评等人员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流程。落实考评组制度和考评组成员轮换制、回避制、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成员对考核结果签字负责。属地市鉴定中心负责委派考评人员,并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督导并记录(督导记录表见附件3),督导记录表由质量督导员在考核后提交派遣单位。

    (三)结果报备。考核完成后,考核机构填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附件5)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考核过程资料由考核机构存档保管。

    (四)证书办理。对经规范考核并经审核备案的合格人员,由市鉴定中心填录证书编码、发证时间、发证机构等信息并打印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盖发证单位证书专用章,并将证书信息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五)证书查询。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并将与社会保障卡共享证书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对不在部、省两级公布的考核项目内,就业需求量大,适合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生产制造与服务岗位的技能单元,可由各市鉴定中心、中央驻皖单位或省级行业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对确有必要立项开发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或指导相关单位按编写要求(见附件6)进行编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得到正式函复后向社会公布。项目开发申请应于每年1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负责审核考核项目开发立项,审核上报开发成果,统一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电子证书),审核上网证书信息。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支持、指导和工作质量监督,组织开发考核规范并报备,组织和指导开发题库卷库、培训认证考评人员,核拨空白证书,受理证书信息备案并提供联网查询服务。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管理属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考核活动。市鉴定中心应参照职业资格评价相关标准培训认定考评人员,做好属地技术支持、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质量。要按照程序申领、管理和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建立空白证书管理和核发档案(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7)。认真填写考生个人考核信息表(见附件8),记录考核过程及成绩有关信息。

    (四)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规章制度,严格考评督导,完善落实安全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做好考核资料保管,确保全程可追溯,按“谁考核、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考核工作流程图参见附件9)。对在备案范围外考核、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不考核就发证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可考核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全省技能评价监管服务平台上线后,将对考核机构及其考核活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行考核进系统、系统外不考核。

    (五)严格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收费函〔2019235号)有关规定,对外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批次计划(模板)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督导记录表(试行)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果汇总表

         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

         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7.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8.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生个人考核信息表(试行)

         9.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流程图

      

 

                 

                                 202058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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