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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事项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30 14:38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全面记录的重要方式,是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201912月底前,梳理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用语指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全省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根据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复议、诉讼中发现的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共列举13项音像记录事项,明确了执法环节、记录场所、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部门、记录人等要求,并形成清单,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执行。

(二)全省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共有14条,以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确定的范围为准,对13项执法环节规定了音像记录规范用语,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界定了音像记录含义(第二条)。同时,根据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人社执法实际,将证据登记保存、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未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和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等5项执法环节列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事项范围,其他8项可以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二是区分不同执法环节特点分别规定了音频视频记录的规范用语。如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等6个执法环节,规定“在开始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适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等信息”“在结束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说明,并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同时,制定了规范的用语指引格式。三是明确了拍照记录的规范用语。第十三条规定,对执法环节进行拍照记录时,应当拍摄执法场所的远景位置和近景位置、执法关键信息等,并进行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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