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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8 17:23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局浏览量:

现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指导意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被列为国家对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考核指标。

在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用的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全国各地均以不同方式探索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我省也有不少地方试行这一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及《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等文件,也都提出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用银行保函缴存工资保证金等。

为将各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梳理提炼并上升为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局决定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加快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并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起草过程

我局对《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细致稳步推进。一是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并在参考借鉴有关兄弟省份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完成《指导意见》初稿的起草。二是与省建行多次就银行保函使用流程及示范文本进行会商,确定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所需文书的种类及具体格式样本(并可供选择其他商业银行出具保函时参照执行)。三是以书面等形式多次征求各地市人社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指导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起草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要求,均纳入《指导意见》;二是结合本省实际,国务院文件未明确或未明确到位、我省已有的或兄弟省市已有且符合我省实际的成熟有效做法,纳入《指导意见》;三是坚持重点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要强,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和现实的实践意义。

(二)基本内容。《指导意见》包括5个部分,分别是适用范围、银行保函的开立及应用、银行保函的动用及补缴、银行保函的注销和其他事项。在整体结构和内容安排上,循序渐进,既具整体性、又凸显合理性,既体现了国务院文件主要精神、又充分吸收总结了我省实践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与做法。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权范围,需要各地市人社部门具体实施。我们在立足(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基础上,充分尊重涉及到的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地市人社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有理有据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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