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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升级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09:57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现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升级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225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升级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人社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受理单位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在认真总结提炼前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消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司法、卫生、民政等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人社部门被请求协助时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市人社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厅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率下,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倡导适度容错。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解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难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工作平稳有效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市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升级版)要求,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规范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附件2)。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省厅将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各市人社部门、厅各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联络信息表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