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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15:31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在全省人社系统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从202131日起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安徽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4项。省厅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附件1-7)。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3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各地人社部门、厅有关单位要规范制定告知承诺书文本(3项告知承诺事项已列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升级版)》,可比照参考制定),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人社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各地人社部门、厅有关单位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消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人社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申请人)承担。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4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各市人社部门、厅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做好人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运用,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和归集共享。改革试点实施后,申请人已经向人社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积极探索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

六、切实加强执行落实。省政府已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体系。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厅将按照局部试点+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推出一批原创性改革措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与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梁义勇,电话:055162663112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2.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4.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7.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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