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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6:45来源: 法规处浏览量:

     

 

厅各单位:

现将《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513

 

 

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法发20215),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抵触;

3.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坚持依法有序清理;

5.坚持全面清理,保证清理质量。

(二)清理范围。

我厅实施(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和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代拟)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我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和建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实施(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和建议。

以上实施或者起草、代拟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厅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梳理汇总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审。

三、清理重点和标准

(一)清理重点。

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二)清理标准。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3.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是否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相衔接;

5.是否违反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6.是否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7.否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

8.否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9.是否违反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0.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11.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

12.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13.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14.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15.调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四、清理时限及步骤

清理工作从20215月开始,20219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梳理目录清单。由政策法规处对我厅实施(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形成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审后,于2021520日前分别报送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

(二)提出清理建议。厅各单位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分别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和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详见附件2-7),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于2021531日前连同文件文本书面报送厅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分析研究。政策法规处逐件研究梳理清理建议,经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提出清理初步意见。清理初步意见经厅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于2021620日前分别报送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

(四)完善清理意见。待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相关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文件的修订计划、修订或废止理由等,于20218月上旬上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梳理汇总,并按程序报审后,于20218月中旬分别报请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于20218月底发文公布废止(失效)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上报清理结果。厅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将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219月上旬上报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同时,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废止、修订或宣布失效的我厅实施(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提出建议。对决定继续保留的,由厅办公室(政务公开办)会同信息中心于2021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领导。成立厅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全面清理工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做好公开。

(二)注重工作结合。清理工作要坚持盘点销号,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关键要素;要坚持应清尽清、不留死角,充分提出清理理由,科学合理提出修订内容;要注重与正在开展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题清理工作相结合,推进文件清理并联开展。

(三)全面落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标准和步骤逐项开展审查,明确责任部门,倒排时间节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清理工作不重视、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清理不全面不彻底、清理工作进度缓慢影响全厅整体工作进度的,要及时发现,严肃追究工作责任。

 

附件:1.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废止/失效)

3.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废止/失效)

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废止/失效)

5.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修订)

6.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修订)

7.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修订)

 附件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