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9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13 10:50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浏览量:



 

杨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省直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顶格执行“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限,免征2-12月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6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2月起对企业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据统计,2020年全省累计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501.5亿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29.6亿元,政策实施成效显著,有力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今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规定自20211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30日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430日。同时,国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对于企业职工医保(生育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相关政策已经执行结束,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新的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为参保企业及职工提供更加方便的社保经办服务,全力维护参保单位及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办复类别:D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62663162

 

 

                                 2021622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