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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9 08:26来源: 养老处浏览量:


1.关于文件出台背景

答:今年2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5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7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不断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关于参保地选择

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一)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个体工商户除按照前(三)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通知》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省内外户籍人员均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养老保险参保地。

4.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2次缴费基数,第一次是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方便群众及时缴费;第二次是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全省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

5.关于缴费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纳。

6.关于当年度已申报未缴费情况办理

答:次年630日前可缴纳当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7.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

  答: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8.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最低缴费年限情况处理

答: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情况处理

答: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

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10.关于缴费困难人员帮扶措施

答:针对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借鉴黑龙江、江西等地做法,探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使其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保障缴费困难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

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