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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1 16:44来源: 就业处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提出,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力争在2023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将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列入2021年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重点工作。为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人社厅先后赴淮南、芜湖、安庆等地开展调研,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初稿,之后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于202112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委审定后印发《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3部分组成。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健全统一的业务平台,推动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在2022年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包括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激励约束机制6个部分,可概括为基金统收统支、经办全省统一、责任省市共担。一是基金统收统支。20221月起,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征缴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地方按月申报用款计划,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二是经办全省统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逐步推进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三是责任省市共担。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

(三)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营造良好氛围。

三、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增强基金保障效应,将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作用提供有力支撑。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仅涉及基金管理体制的调整,参保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期限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影响服务对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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