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四

发布时间:2019-12-06 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张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从部队退伍后来到淮南市某企业工作了两年,现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并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两年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张先生想问他之前在部队的军龄能否计算为经济补偿金年限 

解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应包括军龄和其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