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二

发布时间:2019-12-06 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张某为企业员工,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了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6月起,张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6年7月,单位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解答: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张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