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发布时间:2019-12-06 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许女士2016年10月份应聘到某单位,2017年10月份工作满一年。她向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时,单位告之本年度无法享受年休假,要到2018年才可以享受。许女士表示不理解,电话咨询相关政策

解答:来电者咨询的问题在平时咨询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根据年休假的相关政策规定,许女士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10月在单位工作满1年后,病事假的天数也没有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的。年休假的天数要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4号)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