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发布时间:2021-10-20 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小张失业以后根据规定可以领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领了两个月以后,小张重新就业了,还有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办?

解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小张如果之后再次失业,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