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8 08:58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人社发〔2017〕1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5%降至1%,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照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以抵扣次月缴费。

三、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