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19-12-06 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张某今年56岁,户籍在山东省,他在江苏省工作并参保缴费满6年,在安徽省参保缴费满5年,在深圳参保缴费满2年,问最后在哪里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解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就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转移到户籍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张某的情况他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因此他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山东省,由山东省办理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