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在哪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9-09-18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