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31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质发〔201367

 

各市、省直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热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第九条  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论著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的能力、业绩、论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检验检测方法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或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建立2项省级或3项市级以上最高社会计量标准,经考核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2项检验检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对改进检验检测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明显效果,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能力、业绩、论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建立1项市级以上最高社会计量标准,经考核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5.解决检验检测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对改进检验检测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的能力、业绩、论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的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二)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本标准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九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但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条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标准条件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直接申报(破格)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六)以上,均含本级;

(七)相应执业资格,是指棉花质量检验师等;

(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九)论文、著作、技术报告,是指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的文献。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91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安徽省人事厅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质发〔200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