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29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试行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文物博物馆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文物博物馆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博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考古、古建筑维修及文物技术保护、博物馆学研究、博物馆保管、陈列、群教及文物鉴定、文物征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进取,积极开拓,认真履职,任职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

1.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安徽省职称古汉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2.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  参加由省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态,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条其中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报告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

3.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非第一完成人的其他主要参加者另须撰写本专业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1项及出版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三)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田野考古专业:具有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过5项以上大型考古发掘,或主持过2项以上大型考古发掘,并主持1 项以上国家级考古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2.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大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大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过8次以上大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

3.藏品保管专业:主持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5000件以上藏品,编制5000份以上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600份以上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5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2000件以上文物征集经历;

4.群众教育专业:具有很高的讲解造诣,完成400场以上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10项以上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

5.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规划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以上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大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6.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主持10次以上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10000件以上各类文物。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为主要撰写者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三)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田野考古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4项以上大、中型考古发掘或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2.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中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中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6次以上中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

3.藏品保管专业:主持或参与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2000件以上藏品,编制2000份以上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300份以上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3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有1000件以上文物征集经历。

4.群众教育专业:具有较高的讲解造诣,完成200场以上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6项以上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

5.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设计方案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中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6.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主持5次以上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5000件以上各类文物。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外,应同时符合本条下列其中二款: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8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4篇以上;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主要参与者);

(三)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骨干;

(四)获省(部)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五)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经验收认定合格,在国内本专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一款:

(一)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作撰写须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以上;

(三)获得省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主要参与者);

(四)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骨干;

(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级为省辖市。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十九条  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并取得ISSNCN统一刊号。 省级期刊: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并取得ISSNCN统一刊号。

第二十条  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批准设立的奖项;省级奖项: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奖项。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获奖包括:田野考古奖、优秀工程奖、精品陈列奖、讲解员大赛奖等相关奖项。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参与者指获国家级奖项的前5名,省(部)级奖项前3名,市(厅)级奖项的第1名。

第二十二条  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