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27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广职改字〔201013

 

各市人社局、广电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我们对2006年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广职改字[2006]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

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  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期内年度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艰苦岗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以及系统运行、设备管理、维修、操作规程。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技术质量标准及实施办法,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以及国际通用标准和法规。

3、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能组织协调多专业、多学科的合作项目,能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等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论证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第1-3项中的一项,或第4-11项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获市级科学技术奖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含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鹿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以上奖励。

2、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定验收合格,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4、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第一线值机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制作、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网络维护等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备记录为准),并在理论上总结出处理故障的经验。

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3次市级以上的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并获得过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6、主持过5市级以上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5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有较好的价值。

    7、主持过市级以上网络系统的规划、技术方案制定、设备选型、建设施工、检测调试的全过程,或组织完成过市级以上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和项目改造,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完成3项市级以上较复杂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和实施(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技术方案有创新,工程运行稳定。

    9、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或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级以上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完成2项县级以上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为具有较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本专业技术项目开发研究并实施转化,或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并实施,均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以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为准)。

()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

第十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能力条件

    1、能够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从事专业的实际结合,并熟悉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

    2、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3、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或保证本专业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的经历,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及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科学技术奖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含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鹿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励。

2、参加完成过研究、设计项目或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3、参加起草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部级项目的技术文件、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法规有关章节,或编写小型项目产品标准的部分章节,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发布实施。

4在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第一线值机人员,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传送等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备记录为准)。

5、完成15(台、集)以上较复杂的中型节目制作的技术工艺流程和工艺系统设计,并独立实施。或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完成过10次以上重大节目现场直播的技术工作。

    6、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5次以上中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技术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7、完成过20台(次)以上设备的大修工作(或完成过重要设备的大修工作),或独立维护过10KW以上1(10KW以下2)发射设备。

8、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推广项目,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提出2项以上的科技建议、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参加完成产品研制、工艺改进2项以上,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10、完成专用设备的测试和维修工作,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11、主持完成本专业工程的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2、主要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具有一定难度的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13、参与编写完成5万户以上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的网络规划、技术方案,被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予以实施。或负责完成一个5千户以上(或21 千户以上)区域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组织施工,并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安徽广播影视》科技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一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在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第1-3项中的一项,或第4-11项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获市级科学技术奖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含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鹿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即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以上奖励。

2、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定验收合格,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4、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第一线值机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制作、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网络维护等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备记录为准),并在理论上总结出处理故障的经验。

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3次市级以上的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并获得过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

    6、主持过5市级以上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5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有较好的价值。

    7、主持过市级以上网络系统的规划、技术方案制定、设备选型、建设施工、检测调试的全过程,或组织完成过市级以上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和项目改造,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完成3项市级以上较复杂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和实施(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技术方案有创新,工程运行稳定。

    9、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或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级以上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完成2项县级以上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市级以上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为具有较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本专业技术项目开发研究并实施转化,或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并实施,均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以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为准)。

()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等,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条件

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五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皖人办发〔2003125号)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现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艰苦岗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条件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中有严重瑕疵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有抄袭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如在评审后发现的,经省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须参加本专业累计3个月以上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或课题其他完成人。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以及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译著)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译著)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如在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报须为省级以上重点高等院校主办的具有CN”、“ISSN”刊号的大学学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报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