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24信息来源:专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7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类别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六)交通土建与机电工程专业

(七)交通信息化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以上专业类别中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养护、技术管理、试验、检测、维修、应用、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或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承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及推广运用等,下同)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定额或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重大的船舶海损、机损检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或新型特种船舶的初次检验,并参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8.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并引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负责运输行业或企业生产管理或技术更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并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生产,运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革,提高运输管理水平、解决车辆检修的复杂技术问题、优化信号控制,保障安全运营,提高运输效率。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交通运输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对提高交通运输质量,保证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承担较大工程研究应用,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应用中难题的业务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编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实施。

3)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参加运输行业或企业先进技术运用的研究推广,取得明显效益。

6)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质量监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7)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三条  工程师直接申报条件

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申报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但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九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独立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场、货运物流基地(园区)建设项目;四级及以上航道整治工程项目、500吨级及以上船闸新建、改扩建项目;港口建设项目等。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标准书号(ISBN)。具有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交人教〔2006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