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社政策措施支持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发布时间:2020-02-09 12:32信息来源:国合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2月6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社部决策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定有力、毫不懈怠做好人社各项工作。

保障用人单位复工用工需求。建立包保责任制度,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人社服务专员”,提供精准用工服务。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等及时更新发布岗位信息,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搭建精准对接平台。开展线上就业失业登记、补贴资金申请、创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等,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创业帮扶不止步”。

促进返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在地方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区,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复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探索开展远程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针对疫情稳定后可能产生的就业需求反弹,提前做好培训相关准备。

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并补发养老金。未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相关待遇发放。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支基金的审核拨付手续,省级按各市上月实际使用情况,并考虑新增退休等因素给予拨付,待疫情结束后会同各市进行结算。

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及时开展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及时结算支付。

开辟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招聘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可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落实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财社〔2020〕2号要求,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实施疫情防控人员免试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技人员,可免予卫生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同时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的继续教育90个学时。对参加援助疫区和疫情防治表现突出的专技人员,在当年度专技人才项目推荐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通知》还就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案件处置,以及技工院校疫情防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社保经办服务优化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