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9 16:55信息来源:劳动监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人社秘〔202078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从2020320日至20206月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及时返还;对已经办理现金形式保证金的复工项目,经申请可以变更为具有独立保函性质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缴存形式,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制度,加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运用和守信联合激励,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在全省范围三年内免缴工资保证金,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三年内或A级企业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减免工资保证金。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720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炜炜 0551-62626655

       方国武 0551-6287151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429      

人社厅发 40号 暂缓缴存保证金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