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1 10:30信息来源:监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加力支持纾困稳岗,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期限自202271日起至2022930日止。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差异化缴存有关规定,确定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表》中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三、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保存。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通信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于20221021日前,各市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陈玉  0551-62643985(兼传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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