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可否领取前次未领取的失业金?

发布时间:2020-04-26 08:46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咨询:张某在20191月失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了失业金,核定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在20196月张某通过求职网站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入职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份开始停发了张某的失业金。工作7个月后,新单位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问张某是否可以申请领取前次未领完的失业金?

    解答:张某可以领取前次未领取的失业金。张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