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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1-23 00:00 截止日期:2022-12-02 00:00 信息来源: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国(境)外高技能人才来皖就业创业,服务技工强省和制造强省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244380220@QQ.com 

  (二)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邮编:23006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2月2日。

    

附件: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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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

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境)外高技能人才来就业创业,服务技工强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是指对具有国(境)外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背景,并获取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比照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我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范),认定其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评价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持有相应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在安徽学习、创业、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四条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人员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持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的本企业职工(含劳务外包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已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并正常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四)具有国(境)外职业技能相应或相近职业(工种)专家师资条件。
    第七条  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技工院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并开展预备技师班学制教育。
    (二)已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具备社会第三方评价资质。      

(三)具有国(境)外职业技能相应或相近的专业设置及专家师资条件。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请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或技工院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备案,建立并发布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目录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国(境)外职业(工种)名称、比照认定证书类型、比照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等内容。
    第九条  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列入目录管理的技工院校可面向企业职工、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等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依据评价标准规范,对拟新增或修订职业(工种)的国(境)外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体系设置、培训规格书、过程化考核内容、最终考核试题等要素开展评审,拟新增或修订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考核内容与相应评价标准规范契合度不低于80%,且所有主要技能模块均达标的,可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对评价标准规范有要求,而课程体系未设置、过程化考核有缺失的重要模块,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相应技能模块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职业(工种)纳入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列入目录管理的职业(工种)定期论证。对技术技能要求落后、企业需求小,比照认定人数少的职业(工种),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后调整退出目录。
    第十二条  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或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持有人,按照比照认定的职业(工种)目录,向已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或技工院校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安徽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人员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员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与国(境)外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相应证书期间的工作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
    (六)签署《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附件2)。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提交学籍证明材料、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社会人员工作业绩特别优秀、或荣获省部级及以上重要职业技能奖项的,可破格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具体等级设置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单位应妥善保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建立比照认定人员信息档案,连同比照认定结果等,定期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体由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单位可参照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应职业(工种)、等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经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规格、证书编码与国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发证书相同,纳入属地技能人才统计,可作为晋升高一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申报依据,其持有人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等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单位、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职业(工种),以及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不得实施比照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比照认定资格和相应待遇。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
          1.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

征集结果:

20221123日至2022122日,省人社厅通过门户网站对《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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