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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15:08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浏览量: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目前,我省专项整治已经完成查摆整改。作为重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有关政策。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范畴并在全国推行,我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64号)中也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为切实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需要修订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蓬勃发展,成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和中坚力量,年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设立标准条件及退出机制都亟待完善,需要进行针对性优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也反映,目前的职业培训市场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在收集整理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好的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初稿,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省直部门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建议。2023年12月5日,《安徽省民办职业培学校办学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同时界定省、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自具体的职责权限,形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清晰、各有侧重的管理体系。

    (二)明确告知承诺。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环节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市场主体进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同时制作了举办者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所需要的材料模板,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操作。对于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

    (三)明确标准条件。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为设立申请和实地核验提供了清晰规范的依据和遵循。同时对学校的制度建设、办学活动、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规定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

    (四)明确监督管理。规定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明确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同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取消有关职业(工种)、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五)明确退出机制。规定了建立健全年审工作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常态化管理。同时明确了应当终止办学的具体情形,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从政策体系上建立了全链条监管机制。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方式:0551-6264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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