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号: 002986547/202312-00074 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12-25 发布日期: 2023-12-26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23〕28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工伤保险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2673981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28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12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1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24131日前报送调整情况。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1225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